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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竟然低於底價? |
房東:張老師 發表時間:2015-08-28 |
【文/住展雜誌】屋主委託房仲售屋的底價為一千多萬元,房仲找到買家親自與屋主面議後,雙方同意以九百九十萬元成交,屋主事後反悔,以售價低於委託底價為由,認為買賣契約違反委託銷售契約的底價,買賣契約並未成立,這場爭議究竟誰有道理? 當面議價簽立契約 張姓買家於簽約當日即依約將現金十萬元交付承辦地政士代為存匯入履保專戶,並於簽約第二天另將九十萬元價金匯入履保專戶,因蕭姓女屋主不願履行契約,張姓買家以存證信函催告蕭女,蕭仍然拒不履約,張姓買家即解約並請求蕭女加倍退還已付價款,雙方打起官司。
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法院指出,蕭姓女屋主與房仲約定必須用書面簽署契約變更,方能變更委託銷售價格,目的在防止仲介以口頭約定而為主張,以致損害委託人之利益。倘委託人已有意變更價格以促成交易,殊無在此過程中,要求應先簽署契約變更同意書,以致妨礙交易進行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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